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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护生问答

  范古农居士主答

  问:素食固好,而儒门不戒,与释道并为三教。何故。(如会子大孝,养亲必有酒肉是。)

  答:儒门无故不杀,七十食肉,亦是戒杀之渐。但未能如释教之圆满耳。

  问:不论何种蔬菜,其中多不免有微菌,在吃素人连微菌都吃下去,是不是和杀生一样。

  答:微菌而是植物,亦无嫌于杀生。倘是动物如寄生虫之类,乃防不胜防,即或吃之,亦属误杀之类,尚不为过。盖佛教中凡有可以避免杀生者,无不努力为之。佛制比丘常备漉水囊,知水中有虫也。以之责备则可,以之讥诮则不可。

  问:予禀受五戒不杀生,但每日饮水内含细菌甚多,应念何咒可解除罪孽。

  答:细菌是植物非动物,于杀生无关。若恐含有微虫,有关杀生,则可念六字大明咒并观音名号,祝其解脱往生佛土。

  问:水中有无量细虫为人目所不能见,吾人日日烹而饮之,杀业大矣。若谓诵经咒以度脱之,便可安心,则杀生食肉者,亦将援例以自解。近来反对素食者,辄以此为诽谤资料,欲解决此种困难,宜用何法。

  答:目不能见,其细已极,滤漉等法,或穷其技。欲解困难,舍忏悔超度外,实无办法。至于心安与否,如夜中不见足下之虫,误踏致死,尚不觉知宁得谓罪。安用杞忧过虑为也。若对付反对者借口,亦甚易易。试问食肉者见此肉否,苟曰见焉,则不能以不见者为例。如曰不见,或并不问实在不知,则食肉之名先未成立,尚以食肉自傲哉。

  问:各地农场所栽之除虫菊,将此菊粉用于农家杀虫保苗,农人甚喜。但我佛之持不杀戒,对于禾苗上之害虫可另有妙法处置乎。

  答:佛法除害,除之于其因,非除之于其果也。有虫而杀之,是除之于其果矣。要使其先不生虫而后可。若菊粉而能令未生之虫不生则可用,否则不宜。至云妙法处置,则莫若以慈心不杀感格之。而安士全书中万善先资后载有诸法,亦可查阅取法。

  问:戒杀放生是人类应有之责任,每见大旱之年,螟虫作崇,甚为可怕,生之则为害非浅,杀之而反增罪过,杀耶否耶,谨请详答。

  答:宜防之于其未生,不宜杀之于其已生。须知螟之食稻,犹人之食稻也,非有意于害人。仁人君子决不滥杀。古人列入天灾之例。佛则谓为共业所感。固宜修德以弭之,毋以杀为可尽也。

  问:农矿部发明种种妙法,俾大地苗稼免虫伤之患,普利民众,利非浅鲜。依佛法修行,抱不杀主义,岂不与国法相反乎。

  答:世法之利只及一隅一时,固不若佛法之利能普及也。杀虫护稼以利民众,亦犹是耳。若依佛法,当设驱虫之法与防虫不生之法,使得护稼利民而不杀虫,斯为上策。否则顾民不顾虫,亦不得已之事。但须使被杀之虫解脱虫身,超生善道,为之持大悲咒去其愚痴,说皈依发宏愿,以己之精神感格虫类,则虫类虽死即得解脱,何以故,此虫类实能舍身救世行菩萨道故。又复应知虫类无知,其伤苗稼,乃其生活,非有仇于民也,故不得已而出于杀,亦当哀矜而勿嗔。能若此者,国法佛法,二俱随顺矣。

  问:楚不捕蛙蛙反少,蜀不食蟹蟹自稀,则人不杀牛,牛亦自绝。蟹固无益于人,而蛙与牛乃有益人类之旁生,假令其绝灭,岂非将田地荒芜稻为蝗伤乎。

  答:正惟蛙牛有益于人类,所以更不宜妄杀。子乃反以捕杀为美耶。至于耕作岂全恃蛙牛,所虑毋乃大愚。

  问:在家居士因业农故捕杀害虫,是否破戒。可否养蚕。又因开工厂故,其原料不免有生物。当用何法补救。

  答:此种在佛法均属邪命,理宜改业。但既生在不净国土,如果无法避免,惟有作报恩想,作佛事以超度之耳。

  问:蚕桑为天然生产,世间法蓄茧收丝,凡夫欲持戒修证,事理势难圆融普遍乎。

  答:蓄茧收丝,但为衣锦。若但布衣,即不需此。故欲持戒修福,宜禁锦衣,即无养蚕,并不为难。否则提倡人造丝可也。或谓但取破茧勿伤其蛾亦可也。

  问:夏日在家中扫地,蚂蚁四布,扫则必有被丧生命者,不扫则又不洁,反易生虫。应如何行,方为两全之法。

  答:蚁有穴,非迁穴时并不布地,而迁穴时不常,何至不扫而感不洁。无已,则用软旧芦花帚扫之。俟尘入箕后,察有蚁震箕使散可耳。

  问:戒杀第一,众生平等,然臭虫一类,较蚊虱尤厉,人烟稠密处伏藏吮扰,除则犯戒,不除非事理。及蛛网遍结庭户檐角花树庙像等处,阻碍出入观瞻,蟑螂蚰蜒鼠蚁等属盘踞厨堂饮器,凡此蜎飞蠕动心佛众生一体同观,讲卫生讲佛法,对世俗凡夫心理,有何超脱安定之法自然之道乎。

  答:万物并育,本不相害。但令各行其道。真讲卫生者,宜从清洁著手,不使蚊虱虫蚁等与我人同住,自无相害相杀之事。宜未及其生而使不生。不当及其已生而除之也。不得已而除之,宜护其生命,安置他方令远人群可也。

  问:人身自宜清洁而免生蚤虱臭虫等物,然苟不幸而生之,究竟杀之乎,弃之乎,抑或听之乎。杀之则犯戒,弃之则必饿死,与杀无异。固亦不宜。既不能杀又不能弃,只好听之而已。然此等生殖尤繁,恐于刹那间入身或床榻间,已无容纳之地。究应如何处理。

  答:此等众生寿命不长,即一时繁殖,移时死灭矣,何恐之有。如不听之,只好弃之,决不可杀。又此等众生系湿化之类,故弃之他处,能改变其种也。

  问:青蝇逐臭,有碍卫生,且为传染虎烈拉病菌之媒介,是害人之物。扑而杀之,所以除害。今护生画集,题暗杀为刺。无乃不可乎。

  答:善哉问也。此事虽细,理甚弘博。欲辨其义,宜分析以研究之。一蝇之逐臭,必先有臭物,然后可逐。设无臭物,蝇将焉逐。所逐之臭,不是物腐,即是人遗,非关蝇事。苟欲咎蝇,应先责遗腐之人物。倘论卫生,但应除臭,不应杀蝇。二传染病菌,病菌在蝇,是否蝇造。苟非蝇造,则尚有造菌者实为罪魁。害人之罪,应科其魁。若是蝇造,诚宜科蝇。但应审查者二事。一此蝇所传之病菌是否定能杀人。二传此病菌之蝇曾否杀人。如前者不能杀人,或后者未曾杀人,则蝇即有害人之罪,其罪必不至死。杀蝇之罚,岂非已甚。三扑而杀之,若蝇确已杀人,理应得相当之罪。致诸死地。例以治人刑律。凡犯罪判定死刑,应当庭宣布罪状,使犯者自己承认,然后就戮,或在逮捕时犯者有反抗行为,格而杀之,均为治罪之相当办法也。今蝇之扑杀,蝇既不解所布罪状,无从承认,亦未有反抗逮捕行为,乃乘其不备而迳杀之,并且诱之以糖饵令其来而袭杀之。名曰暗杀,谁曰不宜。四除害,今扑杀之蝇,能否审查确已杀人乎,我知其未能也。所可确定者,但病菌之能杀人,而非此蝇之能杀人也。譬如审定刀能杀人,而即认凡佩刀者皆已有杀人之罪,科之以死刑,于事理得无荒谬乎。故今以除害为名,举一切蝇而杀之,其荒谬何以异是。五护生,统上所论,对于杀蝇之非是,已可概见。夫蝇之为害,既未能确定其已否杀人。若以身怀可以杀人之病菌论之,则只可认为有杀人之嫌疑。故对于青蝇之处置,无论如何必须保全其生命。然则办法宜奈何,曰一为权宜办法。用玻璃器内置糖饵少些,(多则气闷窒死)诱令来集,俟蝇有相当之容数,(多则气闷窒死)仍用铁丝布盖之。如蝇在内不致死亡,听其自然可也。如患其死,则携器至荒野草地而放出之。此就蝇方设法。若就食物方面设法,则以病菌之传染乃在蝇之食物以为媒,宜将食物防护,勿使蝇得接触。譬诸派兵剿匪不可尽,不如保甲自卫之为愈也。二为究竟办法,蝇之为物生于秽污之处,宜在未化生前除令不生。故根本办法,惟有将一切秽污之处扫除净尽,则蝇无从生,而害乃究竟除去。卫生护生,均莫善焉。慎勿酿之令生,而又杀之令死也。

  问:阅劝戒书中云,一切毒物如蛇蝎蝇蚊类,何故亦只能驱之或避之不可加以伤害。如杀之,有罪乎。

  答:一切毒物皆所以自护,而非所以害人,故宜驱避而不伤害。即蚊之噬人,未伤人命。若杀之,其罚太甚矣。人为万物之灵,膺护物之责,杀生必不相宜。

  问:蛀虫蚀器物,应如何驱除,始不违背佛法及世法。

  答:器物虫蛀,但可预防。一旦生虫,驱除即难。宜剔去蛀的部分而修补之。

  问:凡遇直接或间接有害于人类之动物(如蚊虱蛇鼠等)及害人财物或生命之恶人,可行相当之防卫或杀除之,心中默持佛号祝彼往生否。又彼众生害人财物器具或性命等,必受苦报,我今杀之,发愿代彼受苦可否。

  答:凡遇毒物或恶人,非至万不得已,总不当杀害。不得已而行之,念佛愿彼往生,此是正当办法。或再放生及救济同类以代彼结缘可也。杀害彼物而愿代受苦,此是大菩萨之行,须具真实心,非徒托空言所能成功也。

  问:杀为根本大戒,学佛者自应极端遵守。然己虽不杀,而见他人杀生无法救护,每怀惭愧。且植矿二物亦具生命,并此不食,则己之生命又不能维持。加之日用各物,有不免杀生而得者,如牙刷毛帚之类,究应如何办理。即祈明示遵行。

  答:无法救生,心怀惭愧,是犹守戒也。至谓植矿亦有生命,非佛教义,不足戒也。日用所须如无法免除,惟有作报恩想,回向发愿以度脱其前生耳。

  问:经云,一切众生皆有佛性,皆可成佛,解者曰,草木等虽无识心,以有生性,故亦为众生之一部,因之咸谓情与无情皆可成佛,讲家且每引顽石点头为证。然则吾人日夕所用衣食住用各物品,无一而非未来之诸佛矣。杀佛烧佛煮佛食佛学佛者又岂其宜耶。

  答:经云,众生又云有情,亦云含识,原非指著无情而说,故谓草木等亦为众生之一部,非佛说也。又无情成佛,乃间接说,非直接说也。盖无情物为众生之依报,正报成佛时,以佛自在力依正不二,故云成佛。若正报未成佛时,依正各殊,不得以依例正也。又既云未来之佛,即现前尚未是佛,既未是佛,即无杀佛等嫌。虽然,若严密言之,是诚不宜,故比丘不履生草,垦土伐木,皆垂禁诫。但吾人为业报所障,对于无情既非同体,又无表示,不得已而用之,所谓彼善于此耳。然用之应生惭愧心,作恩德想,仍须忏悔业障,使得生上二界天,即不需食用矣。

  问:或问余植物动物均含生机而能生长,所以科学家并称之为生物学。信佛之人禁止伤生,为何伤植物而不伤动物,其仁未免不普。究系何意。余不敢妄言,特请指示。

  答:植物有生而无知,其生长也,如机械之动作。然动物有生而有知,有知则有情感,故伤之则觉痛苦而怀怨恨。此佛之所以不令伤动物也。至于植物但能生长,伤之者如剪发爪并无痛苦,亦无怨恨,故佛不禁。然比丘持戒精严,亦有不忍伤及草木者。经有草系比丘故事,人系比丘以草,比丘不敢逃,恐伤草焉。

  问:严格言之,植物亦有生命,故僧律有不得割草之条。此道长固已屡屡持以答诸人之问矣。然则采花供佛,何以经言有如许功德耶。岂草不可割而花独可采乎。

  答:植物独有生而无命,故割草不为杀罪。但比丘持戒精严,宁自苦身毋损及草,此属于‘不害’之善心所发,无关杀戒。采花供佛,功德在供佛,非谓采花有功也。况花即不采,亦须自萎,花开花萎,于草木之生存关系极微。然采花亦当择已开足者为宜,如能连盆装供更好。此中应用之妙,存乎其人,不可因噎废食。

  问:或问佛制戒杀,乃从古法器中有牛皮鼓,孟子有牵牛过堂将以衅钟之说,其初究属何意。

  答:钟鼓乐器,本是世俗用品。并非佛教特制也。用牛皮及牛血衅者,一取其坚,一取其粘,(钟新铸有孔,用牛血举涂之,谓之衅钟。)此外当无他意。

  问:现今学佛之人,冬日御裘有多至六七件者,究竟是否合于佛法。

  答:出家沙门,有律可绳。如在家居士,以戒杀为法。但亦须发惭愧心度脱心方可。

  问:佛家旨在利生,故不论胎卵湿化,均宜护而不宜害,凡出自杀害物命而来之兽毛丝绸等佛徒俱禁不服用。但寺院所用之幢幡帐盖棹围以及祖衣等,悉系丝绸,得无有碍乎。是否有改良之必要。

  答:幢幡帐盖世人所以供佛,以丝绸贵重表示敬意,原无不可。祖衣古昔每为帝王国主所赐,藏而不服。丝绸无碍。常服者不用丝绸为宜。若僧家自制庄严亦宜不用。

  问:若要戒杀放生者,吾枚女人生产时,祭神系用鸡酒为主如何,有何物可代否。

  答:地藏经云,‘主命鬼王言,人初生之时,慎勿杀害取诸鲜味,能令子母不得安乐’可见女人生产时不能杀生。如欲祭神,当用蔬菜。

  问:奉佛俗家,或小庙,贫难生活,欲牧养小猪以谋利益,及稍大,仍卖牧养之户,不直接卖与屠门,与戒杀放生有无禁忌。亦请示知。

  答:就养猪谋利言,尚与杀生无涉。然亦明知此种勾当原为卖杀计,故亦不无嫌疑耳。

  问:昨晚余家忽飞来一物,其名曰虫,俗云为五毒所化,为人所养,纵以吸人之精血,其状甚怪,家人急捕之而欲杀之,余争之,家人皆曰纵之以杀人,不若杀之以除害,卒为家人所杀。未识此种物果系如俗所说否。如果能害人,则应否杀之。

  答:虫之为物,尝闻粤人用以毒客而劫其财,不过一种毒质而已,未闻有物能飞者也。此固不论。即就其害人而杀之之当否言之,此乃不得已之举。但须以悲悯心杀之,并为说法念佛,发其忏悔觉悟之心,被杀之后,即生善道,是犹度之也。再能以自愿受地狱苦果代其害人堕苦之罪,是人行菩萨道,但增功德,无有罪过。但对于物之能害人否心有狐疑,切不可杀,杀之有过。世人以决定彼能害人而杀之,不发悲悯心度苦心,目愿受报心,而以愤恨心杀之者,必得恶报。若以无记心杀之者,亦得恶报,惟较前稍轻耳。

  问:杀生为至重戒,学人亦持之独严。但事甚予盾,如某丞相问某古德应否食肉。古德答云,食是相公禄,不食是相公福。(食肉是间接杀)宰相如此天子玉食万方者可知。且长寿如康干,其一生所杀奚啻千百万命,真是怨气弥天,仇深如海。然杀者自有其应食之禄,兼之家畜招决定杀业,虽怨亦只宜自怨,不应怨人。抑亦不能白杀,非曾付代价购来,即曾费米粮饲养,讵无相等权利。据此戒杀似非畏报复,实出于一念慈悲。信口开河,幸加纠正。

  答:禄即食报,福即造善,禄报有尽,福业无穷,贤如丞相,当能理会。故作是言。须知禄报是果,福业是因,菩萨畏因,不贪乐果,不宜享福而造业也。故因果乃法尔之谈,修行乃佛门之训。修行固以慈悲为前提,以了果不造因为究竟。按畏因即是畏报复,是就自利边言。慈悲是就利他边言。又前是智,后是悲,何可偏废。

  问:或问君劝人不杀生物,然以省城而论,每日运到之畜生无数,不杀则此运到之百万畜物将如何处理。晚不能答,请示。

  答:如其不杀,运来做甚。任其自由生活,何须人为处理。此皆杀生者之自扰。苟不杀生,本无问题也。思之。

  问:恶业重者死后堕畜生道,是则畜生本有应得之杀报,吾人虽不杀彼,而彼难逃因果之律。有人以为彼日后终必欲受杀报,盍若早杀之使得转生善道,以免久沦恶趣。此种见解是耶非耶。

  答:被杀者彼之报,何关汝事。杀彼者汝之业,彼岂肯恕。况彼之报或可幸免,而汝杀之,则彼受其冤,而汝业成矣。损他不利己,又何苦来。此种见解,名曰邪见。

  问:元圭禅师授东岳帝五戒,问汝能不杀乎。神曰实司其柄,安得不杀。曰非谓此也,谓无滥杀疑误耳。神稽首曰能。是杀得其当,非犯戒也。然燃灯佛欲杀一强盗,救贤劫中五百菩萨,自言曰,若杀此恶人,自己必堕恶道。是杀所当杀,亦难谓为造善因。究竟为法官军官依法行除暴安良之杀,后受恶报抑不受恶报耶。禹稷契有后,且为帝王,独皋陶无后。

  即此可见杀,所当杀亦系恶因。是否。请训示。

  答:果具大悲心杀人,不特无罪,且有功德。不过我等凡夫爱见重重,虽如法杀而无悲心,或悲心欠足,故不免罪报耳。

  问:物不当杀,以众生过去劫中互为父母,互为眷属。今我生善道,应普为救度。然毒虫猛兽,及一切害人之生物,若于危险地方相逢,彼欲杀我,避之无及,不与抵抗,势将坐以待毙,无乃过愚乎。敢问学佛人,值此进退两难之际,当以何法对付之。

  答:当以不伤其命之法对付之,万一他不伤命,我即被杀,亦须忍受作偿债想,作增我道念想。须知人身危脆生死无常,不死于彼即死于此,与其空死无益于他,不如舍身用满彼愿。夫学佛人以成佛为宗旨,常发慈心救护众生,我舍命之日,即我慈心圆满之日,回此功德与成佛作增上缘,彼害我者不啻我之善知识矣。能常作如是理会,自能逢凶化吉转危为安也。如其不信,请小试之。(来问彼欲杀我一句,大可研究,如能研究透澈,自有办法矣。)

  问:或问犯杀戒者罪业固重,应堕恶趣。然有因众生重,上天特遣杀星下凡,专以杀生为事,而杀星如张献忠之流者,在此犯杀业,应堕恶趣否。

  答:天降杀星之说,所以示众生业报之难逃,非真天有此作用也。杀星固众生前业之所招感,然既造作杀业,又安有不受苦报之事。此轮回之所以不息也。

  问:世人日用多量水,足践虫蚁,多伤物命,正符经云举动皆罪之语。但大雨时伤虫蚁甚多,或如今年黄河冲坏淹毙生命无量,此等罪报如何理处。

  答:众生苦报总是罪业所感,自作自受。但受报情状不同,乃其遇缘有殊也。菩萨慎因,逆来顺受耳。

  问:有鳞无鳞,同为生物,何以古德于戒杀中尤戒食无鳞鱼。

  答:此系世俗以他种因缘故而戒。如蛙像人形龟为灵物,蛇能生财之类。在佛法中无此差别,应一律戒食也。

  问:有说鱼虾放江河中,仍虑被捕,宜放于放生池。但有说放生池较江河反为不妥,因人心不古屡有私捕之弊。且池小鱼多,亦非宜。不知究放何处为佳。

  答:两者均是美中不足。此系众生业报之苦。在放者只要我尽我心,河中池中,原无优劣。

  问:买放水族,似非彻底法。每见西流放生,东流捕捉,是修善而反造孽。且经过一番捕禁,一番买放,只见受逼减生,岂得自他兼利。言放生者,如何补救乎。

  答:行善大小,视乎力量。放生而能禁捕,固属尽美。即不能,亦足以救其垂危之命于片刻。勿谓小善而不为也。夫放生者须为说法,不但救其生命,亦且长其慧命,直令来世不为畜生,故即复遇捕而死,其获益已难思议。但竭仁慈之心,即非造孽。况能辗转劝化。善其方便,不患无补救之策也。

  问:或谓黄鳝螺蛳黄蚬等物,放诸溪涧之中则死,以水太清故也。其说然否。

  答:此种水族众生,有从清水来者,或自浊水来者,溪涧之水,似不宜放,既性质不同,则死无疑。

  问:放生水族鹊鸟等,如放生之日,用何种说法何种咒语,放后免至再被人捕捉。请示。

  答:有放生仪轨可以照念。或但念其中咒与佛号。

  问:戒杀放生,可相辅并行,如遇鸟兽鳞介之被擒就杀或就烹时,修佛者,因未能解救而代为诵往生咒,祝彼往生,能否有效。暨能免‘见死不救’之愆。

  答:诚心行之,自有效力。

  问:放生念往生咒,是何理由。

  答:放生加讽大乘经咒者,愿三宝加持,令所放生物及放生施主获多功德也。

  问:敝处素无杀蛇以佐馔,一般乞丐捉蛇卖与放生者以取利,如放生者停止放蛇,则乞丐无利可图,将永不捉蛇矣。是放蛇并非行善,实间接造业。此说未知合否。

  答:蛇胆蛇骨均系药物所需,乞丐杀蛇取利故捉蛇,不仅为卖与放生者也。

  问:吃一鸡卵。少杀一命,当然之事。见戒杀放生书上云,鱼子不经盐,三年尚可活,将鱼子放在浅阴处或水草际即出,然难免刮鳞破腹之惨。鄙意为反增罪业。然否。

  答:不然。戒杀者,戒现前杀也。放生者,放现前生也。鸡卵中有鸡命,吃之即是杀生,不吃即是放生。鱼子亦然。若虑及将来,则人必有死,杀之令早灭亦可耶。

  问:水族中有乌力子鱼,惟喜食鱼,可放否。

  答:一切生灵皆可买放。其功在能放之心,不在所放之境。

  问:有证毒蛇猛兽不可放生,以放彼一命,间接反多伤生物。或曰蛇之毒兽之猛,皆因人之厉气所招,倘放之,彼自不害物命矣。未悉二说何者为佳。

  答:毒蛇猛兽亦宜放生,但放之法须求妥善耳。

  问:昔孙真人疗虎毒,莲池师放蜈蚣,夫虎与蜈蚣均是害人之物,亦可疗亦可放耶。

  答:老虎蜈蚣,亦是恶人后身。人受其害,亦是宿业所致。真人无恶,故能疗。莲师施善,故能放也。

  问:或谓买放生命,现世得长寿报。其说然否。

  答:然。

  问:每年放生月日。

  答:放生原无定期。但遇见有遭害者,即可买放。若必欲定期,则可于佛菩萨纪念日,或父母生忌日,或自己生日均可。如杭州西湖各寺,均以四月八日佛诞为放生日是也。

  问:佛学半月刊八八期动物标记之‘毋忘我花’一语。何谓。

  答:花即生意,谓毋忘护生也。又花对果为因,言毋忘善因亦可。又花可爱护,比动物宜保护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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