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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法的体性

  罗无虚居士著

  人生除了主观认识体以外,还有客观的事物。以个体主观方面说,客观的事物即成为“环境”。在佛法内统称为“法”。广义说:“法”包括一切物质、精神、事理、概念……等等,无所不包。所以有时称为“诸法”,或“一切法”。现代名词无以相当,勉强可说为“宇宙万有”。

  宇宙间物质精神种种事象,表面上好像各个独立地存在,各有它的特性。现在说“法无我”,即是要说明一切法都不是独立存在的,所谓一一法的特性,亦是要依赖其他各法始能显现的。换句话说,宇宙间一切心、物、事、理,各各都不是绝对地存在,而是相对地,在互依互含的状态下存在。

  佛法内说一切法都是众缘所生,而无自性。缘,意思是条件。譬如说一座房屋,是水泥、砖瓦、木材、玻璃等材料,加以各种技工,按照建筑的设计,众多条件凑合起来,才能完成,除了各种的条件,在适合之情况下(这情况也是条件之一)凑合起来,房屋即无法产生。而完成后这房屋的特性与功用,也是依组成它的各种材料而决定的。除此以外。即没有房屋的“自性”可言。例如说房屋有遮避风雨的功用,这功用好像是房屋所特具的,其实假如我们想像,有一扇窗的玻璃打烂了,这功用即时就打了折扣,可见房屋没有所谓“自性,在众缘凑合的条件下,在起一种暂时的性能或功用。说“暂时”,因为组成它的各种“缘”进一层了解,亦是各各依其他条件而存在,所以不可能是静止的,一成不变的存在,而是刹那刹那在变(见“变异的世间”一文)既然是在变,即否定了“自性”二字的意义,因“自性”应有自己独存的性能,有不可变异的含义。

  龙树菩萨在“中论”中,说一首有名的偈。说明这诸法缘生无自性的精义。偈说:“因缘所生法,我说即是空,亦名为假名,亦是中道义”,从没有自性方面说,称之为“空”。在众缘成就时,相对的相状,作用非无,名之为假名。空对本体非有说,假名对相对地相用刹那非无说。如偏执诸法定是空,则忽视了众缘生的相,用起不起功用,成为断灭邪见。如偏执假名的相,用为实有,则成我人通常的常识观点。成为决然的人生宇宙观,无法体会诸法无自性的实性。二边不执,即是佛法中道第一义。能说明的以此为止。因为究竟中道实相,不是以言说可以说明的。唯能离言自证自知。一切言说(思想与文字)都建立在假名上面。只能是诸法的代名词而已。诸法实相按科学说是四度空间的,而言说、思想、文字都只能代表三度空间的。诸法实相,好比一个活动的人,诸法假名,好比那个人的一幅照相。无论照相如何像真,决不能真正代表一个真人。

  众缘生无自性,是佛法说明“法无我”的方便。因为我人对内对外执诸法为实有,由来已久(与生俱来),绝不怀疑,所以每觉得“法无我”的道理,甚为深奥。此处顺便说及,详细待说“涅槃法印”时,再予讨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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